1、出臺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取消了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建立了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轉供電主體或直接入市交易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因購電方式不同導致購電價格不同并逐月變動,轉供電終端用戶價格政策需進一步明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扎實穩定全省經濟運行的一攬子措施及配套政策,我委印發冀發改能價〔2022〕854號通知,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清理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
2、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總的要求是什么?
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總的要求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3、轉供電環節終端用戶價格的形成方式是什么?
對于居民用電、農業用電,終端用戶電價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標準執行。對于工商業用戶,已安裝電力計量裝置的終端用戶,按照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市場購電或電網代理購電的用戶電價執行;未安裝電力計量裝置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4、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電費由誰負擔?
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電費由轉供電主體自身承擔,嚴禁向終端用戶分攤。轉供電主體不得以電費為基數加收各類服務費用,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5、轉供電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轉供電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含轉供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電量)電費、運行維護費,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的途徑解決。轉供電主體調整物業費、租金等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6、與階段性降低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成本政策如何銜接?
5月22日我委印發《關于階段性降低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成本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812號),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電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工商業用戶給予階段性電價優惠政策。轉供電主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且用電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轉供電主體及其終端用戶享受階段性優惠政策;轉供電主體用電電壓等級大于1千伏的,轉供電主體及其終端用戶不享受階段性優惠政策。具體價格按照電網公司公布的《代理購電轉供電主體的終端用戶(工商業)價格測算表》中對應電壓等級用戶價格執行。
7、轉供電主體終端用戶電價如何查詢?
用戶可通過“網上國網”App-代理購電專區中的信息發布功能和電價公告功能查詢代理購電轉供電主體的終端用戶(工商業)價格測算表。